(2012)户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崔兴亚与段科战、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兴亚,段科战,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崔兴亚,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薛会娥,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段科战,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张欣岩,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献伟,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兴亚诉被告段科战、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兴亚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兴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兴亚负担。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瑞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