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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泉民认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石狮市坚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认字第11号申请人(仲裁被诉人)石狮市坚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九二路477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5956223-1。法定代表人陈清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特奇,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系申请人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仲裁申诉人)袁成炳,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双桂镇仁和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56********。被申请人(仲裁申诉人)瞿光虎,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双桂镇石宝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0********。被申请人(仲裁申诉人)瞿光雄,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双桂镇石宝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63********。被申请人(仲裁申诉人)尹怀瑞,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华兴乡石板滩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58********。以上三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袁成炳,本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申诉人)官长锡,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双桂镇双桂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不祥。被申请人(仲裁申诉人)孔祥琼,女,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双桂镇双桂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59********。关于申请人石狮市坚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坚墙公司)与被申请人袁成炳、瞿光虎、瞿光雄、尹怀瑞、官长锡、孔祥琼劳动报酬争议仲裁一案,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狮劳仲案[2011]第239号仲裁裁决。2012年1月19日,坚墙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坚墙公司又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狮劳仲案[2011]第23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坚墙公司自愿撤回撤销狮劳仲案[2011]第23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狮市坚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撤销狮劳仲案[2011]第23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石狮市坚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波审 判 员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蒋秀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华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