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丁新与赵秀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秀兰,丁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秀兰,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群,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新,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郑兆如,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秀兰因与被上诉人丁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09)蒙民一重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秀兰的委托代理人陈群,被上诉人丁新的委托代理人郑兆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09)蒙民一重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江海洋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