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民一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小田与张国金、王萍、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姐,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撤 诉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073号原告:李二姐,女,1919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孙国,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二姐诉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二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二姐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芳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