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泾民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吕志成申请执行吕东文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成,吕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泾民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吕志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吕东文,男,汉族。吕志成申请执行吕东文赡养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0)泾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1年赡养费1700元。该案在执行中,吕东文于2012年3月20日支付了上述款项,且申请人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泾民执字第0004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舒明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