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泾民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吕志成申请执行吕东文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成,吕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泾民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吕志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吕东文,男,汉族。吕志成申请执行吕东文赡养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0)泾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1年赡养费1700元。该案在执行中,吕东文于2012年3月20日支付了上述款项,且申请人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泾民执字第0004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舒明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