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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辖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韩建方与常州市义海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义海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韩建方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辖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义海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建方。上诉人常州市义海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齐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真正的定作方是上海博览,上诉人只是接受一个产品的普通配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买卖关系,且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在上诉人厂区仓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向原审法院提供的上诉人为供应单位与被上诉人为订货单位签订的虽名为《订货合同》,但均载明:“产品要求按上海博览样品加工”、“质量标准按生产标样加工验收”,本案应为定作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绍兴县。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玉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