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纳溪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泸州纳溪齐力物流有限公司诉胡腾军挂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纳溪齐力物流有限公司,胡腾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纳溪民初字第860号原告泸州纳溪齐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璧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庞刚。被告胡腾军。原告泸州纳溪齐力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腾军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泸州纳溪齐力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腾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泸州纳溪齐力物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胡腾军于2008年4月8日购买车牌号为川E261**号嘉泰牌小型货车,挂靠于原告公司。从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被告共欠原告养路费、管理费、车船税等共计7560元。且该车已脱检、脱保3年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及时进行处理,被告置之不理。现被告已联系不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要求解除于被告的挂户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管理费、养路费、车船税等共计7560元。被告胡腾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8日,被告胡腾军购买车牌号为川E261**号嘉泰牌轻型普通货车。同日,原、被告签订了车辆挂户协议,被告自愿将该车挂靠与原告泸州纳溪齐力物流有限公司。该协议约定:“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二)义务第4项: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养路费、货附费、交管费及税金等规费由乙方(被告)自行承担。各项规费及管理费,乙方必须在当月25日至月末缴清次月金额。否则,从次月1日起,乙方应向甲方(原告)缴纳按农用车每天5元,小货车每天8元,大货车每天10元的违约金;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第3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对其车辆进行扣留...(1)每月20日前未交当月规费、管理费者;(2)车况较差,有严重安全隐患者;(3)、未按时参加年审者(机动车年审、营运证年审、驾驶证年审);(4)、车辆脱保者;(5)、在甲方借款到期一月后仍未归还者;(6)、甲方为乙方垫付的保险费,乙方在约定到期仍未归还者。第4项: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本协议,且将乙方车辆转出甲方,所涉及解除挂户手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另,双方约定管理费为18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没有按约定对川E261**号嘉泰牌轻型普通货车进行年检,也未缴纳保险费用,至今已三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尚欠原告养路费3600元、管理费3780元、车船税180元,共计7560元。认定上述事实,除原告的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被告胡腾军的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挂户协议,养路费票据复印件,车船税票据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车辆挂户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而被告未按约定对挂靠车辆进行年检、购买保险等,致使该挂靠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挂靠协议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养路费、管理费、车船使用税等合计7560元,该费用系原告为其垫付和承担的,原告在主张解除合同时,有权行使追偿权,符合合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7560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腾军支付原告泸州纳溪齐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养路费、管理费、车船税等共计756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解除原告泸州纳溪齐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腾军所签的车辆挂靠协议。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胡腾军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常均代理审判员  刘立波人民陪审员  张礼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简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