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周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周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197号原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姜某某为与被告周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某某主张被告郑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要求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本院认为,被告郑某某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陈 瑛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