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姜宏模、张凡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宏模,张凡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姜宏模。被执行人张凡令。申请执行人姜宏模与被执行人张凡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的(2011)烟民四终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宏模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1275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127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1)莱执字第4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立军审判员 唐茂群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