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新昌县拓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梁公园、朱秀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拓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梁公园,朱秀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新昌县拓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龚思永。被告梁公园。被告朱秀侠。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拓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公园、被告朱秀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县拓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拓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路 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