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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万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武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万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军,男,汉族。2006年11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7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2)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军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6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武军窜至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寒村卫生所门口,盗窃郝某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5元。郝某发现失盗后,根据他人的指认,追到被告人的住处,追回被盗赃物,并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郝某的陈述和报案材料,刘永莲的证言,抓获经过,赃物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武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军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武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再次犯罪,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12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马晋冬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