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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毕某某诉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XX,鞠XX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毕XX,男,X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青岛市城阳区华城路X。被告:鞠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委托代理人:管清英,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毕XX与被告鞠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毕XX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都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