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民终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裘关金与裘关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裘关金,裘关友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裘关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裘关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晔。上诉人裘关金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3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裘关金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裘关金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裘关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裘关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艳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