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霍红岩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霍红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12-2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301-303/305/306/308-313/315/316/318-321/2503B,组织机构代码78525491-5。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先舸,女,汉族,1985年8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阳,男,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霍红岩,女,汉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宾县。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12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告名下价值20200元的财产,并查封了原告名下用于担保的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18×××19账户内的存款20200元。现原告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该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霍红岩名下价值20200元的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18×××19账户内的存款202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麟舒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