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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一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聂艳海、崔启敏与聂艳海系夫妻关系等与王东培、赵迎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艳海,王东培,赵迎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艳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启敏与聂艳海系夫妻关系。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汉波,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迎雪。委托代理人:窦旭,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聂艳海、崔启敏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的(2011)霍民一初字第0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聂艳海、崔启敏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聂艳海、崔启敏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艳海、崔启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681元,由聂艳海、崔启敏承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尚 滨审 判 员 何 武代理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