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柘法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李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法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张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李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