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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戚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戚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587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钟某某。被告:戚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戚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主债务人徐向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楼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