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戚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戚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587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钟某某。被告:戚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戚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主债务人徐向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楼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