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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朱念洋、朱敬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朱念洋,朱敬党,郑美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3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768号。法定代理人施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陆天星、鲁伦,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作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业务经理。被告朱念洋,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朱敬党,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朱念洋之父。被告郑美花,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朱念洋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朱念洋、朱敬党、郑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圣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