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朱念洋、朱敬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朱念洋,朱敬党,郑美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3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768号。法定代理人施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陆天星、鲁伦,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作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业务经理。被告朱念洋,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朱敬党,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朱念洋之父。被告郑美花,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朱念洋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朱念洋、朱敬党、郑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圣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