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建栋诉付菊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栋,付菊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王建栋,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付菊媛,女,1981年5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栋与被告付菊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栋于2012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塔 磊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兴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