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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韩红义与高世旺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红义,高世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韩红义,男,1971年出生,汉族,武强县。被申请执行人高世旺,男,1969年出生,汉族,河北省阜城县。本院在执行韩红义与高世旺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韩红义与高世旺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郭坤奇代审判员  殷 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麻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