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福成诉崔红军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成,崔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张福成,男。被告崔红军(又名崔宏军),男。委托代理人杨建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成诉被告崔红军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福成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