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荥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楚留群与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留群,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荥执字第199号申请人楚留群。被执行人赵建国。本院在执行楚留群申请执行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的(2011)荥乔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令被执行人赵建国于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二万三千元,于2012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二万三千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三万四千元。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诉期限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可于期限届满次日起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建国银行存款二万三千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任明洲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楚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