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国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国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104号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国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国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9.5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春玲代理审判员 槐 燕人民陪审员 彭 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薛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