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北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浙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北保字第5号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74217980-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韩村。法定代表人:舒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申请人:浙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城××号。宁波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的申请,向本院提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存款821296.89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1296.89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姜旭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毛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