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吕某、赖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赖某,吴某,莫某,韦某,邹某,罗某,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0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在罗湖沿河路锦上花会所工作。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看守所。辩护人郭冠群,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赖某,在罗湖沿河锦上花2楼会所工作。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看守所。被告人吴某,在罗湖沿河路锦上花会所工作。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看守所。辩护人何伟森、唐恬静,广东伟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莫某,在罗湖沿河路锦上花会所工作。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看守所。被告人韦某,在罗湖沿河路锦上花会所工作。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看守所。被告人邹某,在罗湖沿河路锦上花会所工作。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看守所。被告人罗某,在罗湖沿河路锦上花会所工作。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在罗湖沿河路锦上花会所工作。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赖某、吴某、莫某、韦某、邹某、罗某、张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赖某、吴某、莫某、韦某、邹某、罗某、张某及辩护人郭冠群、何伟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初至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吕某伙同赖某、莫某、吴某、韦某、邹某、罗某、张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深圳市罗湖区沿河路锦上花会所二楼出租屋内以摇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吕某、赖某二人是赌博场所的股东,负责对场所的管理;莫某、吴某二人是场所的工作人员,负责收取、赔付赌资;韦某、邹某二人是场所的工作人员,负责摇骰子;罗某、张某二人是场所的工作人员,负责为场所望风掩护,以逃避打击。2011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吕某、赖某、莫某、吴某、韦某、邹某、罗某、张某等8人在本市罗湖区锦上花会所二楼纠集赌客刘某容、张某生、傅某英、谢某星等13人聚赌,由韦某、邹某摇骰子做庄,其他赌客以买大小或点数的形式投注,每次投注10元至1000元不等,如遇特殊情形,赔率可增至150倍。14日凌晨,公安人员接报后前往现场查处,当场抓获上述人员,在被告人及赌客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44110元、港币7400元;在现场赌桌上缴获6050元人民币赌资及赌博工具若干。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赌具照片等;2、证人证言:刘某容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吕某、赖某、吴某、莫某、韦某、邹某、罗某、张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赖某、吴某、莫某、韦某、邹某、罗某、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鉴于八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吕某、赖某、吴某、莫某、韦某、邹某、罗某、张某判处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赖某、吴某、莫某、韦某、邹某、罗某、张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吕某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是从犯,且是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赖某、吴某、莫某、韦某、邹某、罗某、张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赖某、吴某、莫某、韦某、邹某、罗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吕某、赖某、吴某、莫某、韦某、邹某、罗某、张某犯赌博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赖某是赌场股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莫某、韦某、邹某、罗某、张某是赌场工作人员,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赖某、吴某、莫某、韦某、邹某、罗某、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2年5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赖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2年5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莫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韦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邹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九、缴获的赌具遥控器、骰子、骰盅、筹码等,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缴获的赌资人民币50160元、港币7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桂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兆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