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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常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申请人与陈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陈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常保字第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号。诉讼代表人:严晓红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在77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陈某某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等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财产价值77000元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林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