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苍龙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余某某要求宣告陈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苍龙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余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申请人余某某要求宣告陈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某,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0327197303212145,住苍南县××路××号,系申请人女儿。申请人余某某述称:2010年初,被申请人陈某某患精神分裂症,虽多处求医但仍未能痊愈,现仍住院治疗。2011年8月30日,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陈某某为精神残疾人,等级为二级,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申请宣告陈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司法鉴定,陈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余某某为陈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高葱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