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香华与永吉县华泰骨伤医院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华,永吉县华泰骨伤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李香华,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永吉县华泰骨伤医院,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蔡恕,院长。申请执行人李香华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华泰骨伤医院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香华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永吉县华泰骨伤医院主动将全部执行款20547.90元及执行受理费210元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香华于2012年3月22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