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曹连兵某某、曹连兵某某因其与被申请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与杭州××新××工××厂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连兵某某,杭州××新××工××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保字第2号申请人曹连兵某某。被申请人杭州××新××工××厂,住所地杭州市××区河庄街道××街。负责人姚某某。申请人曹连兵某某因其与被申请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8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连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新××工××厂限额在1800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利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栎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