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首玺与魏建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首玺,魏建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王首玺,男,1950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润,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建平,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首玺诉被告魏建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首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化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