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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首玺与魏建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首玺,魏建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王首玺,男,1950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润,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建平,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首玺诉被告魏建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首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化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