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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平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张某。被告: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万卫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名张某某,××××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无固定工作,一年中有半年参与赌博,而原告一直上班,但被告对家庭及子女也未尽到照顾责任。2011年初,原告以夫妻感情完��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原告于同年1月10日撤回起诉。事后,被告恶习仍未改,夫妻感情也未改善。2011年底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宋某答辩称:被告平时有搓麻将的习惯是事实,但也是偶尔的。被告对女儿也是关心的。被告经常不回家是因为与原告父母关系未处理好。2011年9月份至今被告没有工作,但以后会找个稳定点的工作。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现被告不同意离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二、户口本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张某某。三、(2011)嘉平民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自行撤诉。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核,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提供证据。综上,现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相识,同年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名张某某,××××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感情较好,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被告搓麻将及工作不稳定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2010年12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11年1月10日原告撤回起诉。2011年底起双方开始分房居住。现原告以撤诉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为由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即同居生活,且感情也较好,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虽然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主要因被告的原因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到破裂的程度。只要今后被告能改正自己的不良习惯,担负起做丈夫、父亲应有的责任,同时双方能互让互谅、多交流沟通,共同为女儿的健康成长着想,夫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卫忠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柳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