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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丁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莲刑初字第0022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2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西莲检刑诉(2012)118号起诉书指控,2011年11月某日,被告人丁某向王某谎称可以办理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计划内合同,后经王某介绍为雷某办理该工作,费用为80000元。2011年12月2日,丁某在西安市第一中学附近收取雷某办事费10000元。2012年1月19日,丁某将自己伪造的两张“西安市秦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招聘通知交给雷某,并催要尾款。次日,雷某向西安市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核实情况后发现被骗,即向丁某索要被骗现金,并与王某等人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丁某家属退赔10000元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雷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被告人丁某供述及其户籍证明、被害人提供的招聘通知、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丁某家属在案发后已代其退赔全部赃款,且丁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被告人丁某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霍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琳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