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兴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00049号申请人贠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秦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王某某,女,生于1975年12月26日。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08)兴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60元。本院受理该案后,因被申请人住所及财产地在武功法院管辖,故将该案委托武功法院执行。经武功法院执行,将案件款执行到位并兑付申请人,本案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兴执字第000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