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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皖刑终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3-11-21

案件名称

孟凡军故意伤害一案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皖刑终字第0014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军,绰号二傻,男。2000年11月3日因犯强奸罪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1年5月1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凡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滁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孟凡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孟凡军与丁锐(已判刑)系狱友。2010年2月27日晚,蒋俊兵(已判刑)因朋友生日酒宴时未用其销售的酒,对严美龙心生忿恨。当晚21时许,蒋俊兵遂纠集当时同在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金天地”歌厅唱歌的丁锐、何家璇(已判刑),并让丁锐电话通知王程良(已判刑)、孟凡军一起前往殴打在“白鹭泉”音乐广场唱歌的严美龙。丁锐在该歌厅628包厢找到严美龙后,将严美龙叫至包厢外的走道处,孟凡军、何家璇冲上前用拳击打严美龙的头面部,蒋俊兵也上前用手掌击打严美龙的面部。严美龙被打倒地,蒋俊兵、何家璇、孟凡军继续踢打严的头部及身体。随后,蒋俊兵将严美龙拉起,并将其推坐到628包厢的沙发上,继续击打严美龙的面部,并用啤酒瓶砸严美龙头部。何家璇、孟凡军、丁锐也对被打躺在沙发上的严美龙继续殴打,丁锐还用啤酒瓶砸严美龙身体。持续10分钟后,蒋俊兵、丁锐、何家璇、王程良、孟凡军一起逃离现场,严美龙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鉴定,严美龙系因被他人用钝物多次打击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孟凡军当晚外逃,蒋俊兵、丁锐、何家璇、王程良于次日到来安县公安局投案。2010年3月5日,来安县公安局对孟凡军上网追逃。2011年5月6日霍邱县公安局将孟凡军抓获,移送来安县公安局。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辩认笔录、鉴定结论、证人刘琢等人的证言、共同作案人蒋俊兵、丁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孟凡军的供述及相关书证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孟凡军与他人为琐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孟凡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孟凡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原审被告人孟凡军上诉提出:1、本案的起因是蒋俊兵与严美龙为阮罗娟争风吃醋,不是原判认定的蒋俊兵因严美龙说其销售假酒对严心怀不满,原判认定错误。2、原判认定其参与殴打严美龙与事实不符。其未参与殴打严美龙,在628包间内也只有蒋俊兵一人对严美龙实施了殴打。3、原判量刑过重。如因其在案发现场而认定其构成了犯罪,应认定其为从犯。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孟凡军与丁锐系狱友,丁锐在安徽省来安县与蒋俊兵合伙做酒生意。蒋俊兵因被害人严美龙曾说过其销售假酒对严美龙心怀不满。2010年2月下旬,上诉人孟凡军应狱友丁锐之邀到来安县丁锐处玩。2010年2月27日晚,蒋俊兵参加朋友生日酒宴时因朋友未用其销售的酒而心生忿恨,迁怒于严美龙。当晚21时许,蒋俊兵在来安县新安镇“金天地”歌厅唱歌时得知严美龙在新安镇的“白鹭泉”音乐广场唱歌消息后,即以严美龙曾经说过其销售假酒为由,纠集当时同在歌厅唱歌的丁锐、何家璇,并让丁锐电话通知王程良、孟凡军一起前往“白鹭泉”音乐广场。丁锐在该歌厅628包厢找到严美龙,遂将严美龙叫至包厢外的走道处,示意同伙对严美龙殴打。孟凡军、何家璇冲上前用拳击打严美龙的头面部,蒋俊兵也上前用手掌击打严美龙的面部。严美龙被打倒地,蒋俊兵、何家璇、孟凡军继续踢打严的头部及身体。随后,蒋俊兵将严美龙拉起,并将其推坐到628包厢的沙发上,继续击打严美龙的面部,并用啤酒瓶砸严美龙头部。王程良见状把628包厢的门关上,用身体堵住门,不让别人外出报警。何家璇、孟凡军、丁锐与蒋俊兵一起对被打躺在沙发上的严美龙继续殴打,丁锐还用啤酒瓶砸严美龙身体。案发后,蒋俊兵、丁锐、何家璇、王程良、孟凡军一起逃离现场,严美龙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鉴定,严美龙系因被他人用钝物多次打击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孟凡军当晚外逃,蒋俊兵、丁锐、何家璇、王程良于次日到来安县公安局投案。2010年3月5日,来安县公安局对孟凡军上网追逃。2011年5月6日霍邱县公安局将孟凡军抓获,移送来安县公安局。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位于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白鹭泉”音乐广场628包厢及现场概貌。2、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严美龙系被他人用钝物多次打击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3、证人刘琢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2月27日晚饭后,严美龙请他和王艳等人到“白鹭泉”音乐广场628号包厢唱歌。其间他去了一趟卫生间,回来时发现包厢进来四五个男的,正在殴打严美龙,他当时不知道怎么回事。严美龙当时坐在包厢的沙发上任凭这几个男的打,这几个男的一边打一边说什么今天非把你打死的话。同时,这四五个男的还说:今天谁敢过来拉,同样把他打死。他和王艳、还有姓李的都不敢过去拉。蒋俊兵打了一会严美龙之后,把上身的衣服脱掉,继续殴打严美龙。蒋俊兵先是用手打严美龙的嘴巴子,接着用脚往严美龙身上乱踢,然后又用啤酒瓶往严头上及身上乱砸,打的最凶的就是蒋俊兵。另外几个男的也一起上前对严美龙拳打脚踢,同时也一起用啤酒瓶往严美龙身上、头上乱砸。后来,这四五个男的见严美龙不动了,就走了。保安来后打了报警电话,不一会120救护车来了,发现严美龙已经被打死了。4、证人王艳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2月27日晚饭后,严美龙请她和刘琢等人到“白鹭泉”音乐广场628号包厢唱歌。其间她去了洗手间,回来时看见走道里有人打架。她到包厢里时,严美龙不知道怎么搞的进了包厢,最少有四五个男子追着严美龙打,都是拳打脚踢,严美龙被打睡在沙发上,这些人还是你一拳我一脚的往严美龙身上乱打,还有人用包厢里的啤酒瓶往严美龙的身上砸。这几个男子在走廊里和包厢里殴打严美龙有十分钟的时间。这四五个男子走出了包厢后,她手放在严美龙的鼻子上感觉已经没有呼吸了。她对蒋俊兵印象深一点,在打严美龙的时候穿的是一件白色的衬衫,个头挺高的,留的寸头。5、证人李永明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2月27日晚10时许,他和严美龙等人在“白鹭泉”音乐广场六楼628包厢唱歌,有五六个人推门进来以后就把严美龙带出去了,开始以为是严美龙的朋友,没有注意看。当严美龙的朋友上厕所回来时,他听到那个女的喊:你们怎么打人。这时,那几个带严美龙出去的人和严美龙一起进来了,把严美龙按在沙发上打,蒋俊兵还讲了一句话,意思是:我蒋俊兵还受你遭痞。6、证人张满琴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2月27日晚,她和阮罗娟一起去了“白鹭泉”音乐广场628包厢唱歌,包厢内有严美龙和另外两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在,一会徐燕也来了。后来她们包厢门被人打开了,有一个男的对严美龙招手。严美龙走出包厢后,她便听到外面传来“咕通、咕通……”的声音,好象是打仗的声音。阮罗娟听到声音出去了。不一会,她看到严美龙又进了包厢,紧跟着她看到蒋俊兵带着三四个男子也冲进了包厢,接着严美龙被人推到包厢沙发上坐着,蒋俊兵带着冲进来的三四个男的一起围在严美龙的身边殴打严,她看到蒋俊兵是先打严的嘴巴子,打得很响,接着又有三个男的窜上去一起对严拳打脚踢,当时有一个男的还踢摔了一跤。蒋俊兵一边殴打严美龙一边还对其讲:我让你瞎讲。严美龙被打的话也讲不出来。蒋俊兵一开始是穿着白衬衫殴打严美龙的,打了一会,又把身上的白衬衫脱掉了,把包厢中的一箱啤酒抱起来狠狠地摔碎在包厢地上。有一个男的堵在628包厢门口站着,她没有办法出去。后来蒋俊兵等人不打了,走出628包厢,她见状这才敢用手机打了120电话。7、证人阮罗娟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2月27日晚,严美龙叫她到“白鹭泉”音乐广场唱歌,她和张满琴一起到了“白鹭泉”音乐广场六楼歌厅628包厢,包厢内有严美龙和两个男的一个女的,一会徐燕也到了。后来,她发现有蒋俊兵打来的未接电话,还没有来及回,包厢的门被人打开了,严美龙出去了。不一下,有人讲外面打仗,她便走出包厢,看到严美龙被人打睡在地上,另外有两个男的正在踢打睡在地上的严美龙,蒋俊兵和王程良站在旁边。她准备去拉架,其中一个(经辨认系孟凡军)要打她,王程良把她拉到包厢里。接着,严美龙用手抱着头走进了包厢,紧跟着蒋俊兵、丁锐、小良子、还有另外两个男的也一起冲进了包厢,蒋俊兵抓住严美龙将其推坐到包厢正对面沙发上坐着并刷严美龙的嘴巴子,讲什么话她没有听清,另外两个男的也一起上去对严美龙拳打脚踢。丁锐也窜过去对躺在沙发上的严美龙进行踢打,四个人围着严美龙踢打,踢打到哪个部位,她分不清。丁锐、蒋俊兵及另外两个男的还用啤酒瓶往严美龙身上砸,前后打了约十分钟。她看到王程良把包厢门关上,并站在门旁堵着门。后来,蒋俊兵将她的包拿走,她跟着出去。蒋俊兵、丁锐、王程良,还有另外二个男的一起从楼梯下楼后,上了她的车,蒋俊兵将她的车往滁州方向开。因她不断吵,过了来安县经济开发区后,蒋俊兵停车,丁锐、王程良,还有另外二个男的下车,后她让蒋俊兵也下车,她就开车回家了。8、证人徐燕证言证实:2010年2月27日晚,阮罗娟叫她到“白鹭泉”音乐广场六楼628包厢唱歌。她到时,包厢里有阮罗娟、张满琴、严美龙、还有两男一女。过了二三十分钟,628包厢门被打开了,进来一个男的把严美龙喊出去了。严美龙刚出去约五分钟,她便听到外面传来打仗声。她准备出去时,严美龙又从包厢外进来,坐在沙发上,蒋俊兵和另外三四个男的也一起冲进包厢,蒋俊兵带着这三四个男的冲到严美龙跟前二话不讲,伸手便打严美龙的嘴巴子。蒋俊兵还把外套脱掉,上身穿白色衬衫,继续殴打严美龙。她见有人打仗,不敢看,这时她听到有啤酒瓶砸碎的声音,严美龙被打的不作声,前后共打了有十几分钟。后来她听不到打人的声音了,转脸看到蒋俊兵带人走了,严美龙已经躺在沙发上不能动了。9、证人石李凯证言证实:2010年2月27日晚,他在“白鹭泉”音乐广场上班。当晚22时许,他发现618包厢门玻璃碎了,他问该包厢内的客人怎么回事,客人讲628包厢里的人打架搞碎的,并叫他作证。他就到628包厢想看看什么情况,他去的时候隔着628包厢门玻璃看见一个背影抵着门,他也不敢推,就用对讲机呼叫汤经理,没有回应,他就到四楼找保安上楼看什么情况。10、证人李琳证言证实:2010年2月27日晚22时30分左右,他和汪传勇等人在外面吃烧烤,他接到汤宏的电话,称:歌厅六楼628包厢有人打仗了。他听后就赶回“白鹭泉”音乐广场,并找电话报警,当他赶到大厅时看到医护人员及保安用担架抬一个人从电梯出来,担架上的人是严美龙,后医护人员对严美龙实施抢救,二十分钟后医护人员说人已经死亡了。11、证人汤宏证言证实:2010年2月27日晚22时许,服务员石李凯用对讲机呼一楼总台说:六楼有人打仗了。他叫保安陈林上楼去。一会儿,陈林从六楼上下来讲打仗的人已经走了,被打的人伤势很严重。这时,120救护车已赶到了,上楼把被打的人抬下来在一楼大厅抢救,二十分钟后医护人员宣布人已经死亡了。证人陈林证言与汤宏的证言相印证。12、证人樊红兵证言证实:2010年2月27日晚,他和朋友在“白鹭泉”音乐广场唱歌时,得知阮罗娟等人在六楼唱歌,他上去打个招呼后回到了“金天地”歌厅帮忙管理。后他在“金天地”歌厅遇到蒋俊兵跟朋友在唱歌,便告诉蒋俊兵:阮罗娟在“白鹭泉”音乐广场唱歌,严美龙也在场。蒋俊兵听后什么话也不问,就带着丁锐和“小何”(何家璇)走了。当晚上12时左右,他听人讲,蒋俊兵、丁锐等人当晚去“白鹭泉”音乐广场把严美龙打死了。13、共同作案人蒋俊兵供述证实:丁锐与他是朋友,在一起合伙做白酒生意。2010年2月27日晚,他和丁锐、何家璇等人在“金天地”歌厅唱歌,遇到了樊红兵并听讲当晚严美龙和阮罗娟在“白鹭泉”音乐广场唱歌,因严美龙经常在外说他销假酒,他很生气,便把丁锐、何家璇从歌厅叫出来,一阵去打严美龙。丁锐听后就又叫上王程良、孟凡军,他们五个人一阵来到“白鹭泉”音乐广场,找严美龙。后丁锐在628号包厢找到了严美龙,这时孟凡军、何家璇二人上去将严美龙打睡倒在走道内,并用脚对严美龙头部乱踢。他见状将严美龙拉起来,将其推进包厢沙发上坐着,并坐在严美龙对面打了其几个嘴巴,又顺手拿一个啤酒瓶往严美龙颈部砸,丁锐也拿啤酒瓶往严美龙身上砸,但被他挡了一下,砸到了墙上。接着,丁锐、孟凡军、何家璇一起围着严美龙拳打脚踢。打过后,他带着丁锐、何家璇、王程良等人逃离现场到了滁州市,后来听说严美龙被打死了,丁锐让孟凡军走了。第二天他就和丁锐、何家璇、王程良到来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14、共同作案人丁锐供述证实:蒋俊兵带他一起合伙做白酒生意。2010年2月27日晚,他与蒋俊兵、何家璇在“金天地”歌厅唱歌,后蒋俊兵把他和何家璇二人喊出来,要他打电话给王程良、孟凡军,一起去打严美龙,称严美龙在外败坏其名声,说其销售的是假酒。他听蒋俊兵要他喊人跟着去打严美龙,便用手机打电话给王程良、孟凡军。他和蒋俊兵、何家璇到脱水菜厂门口接到王程良、孟凡军,后他讲:“蒋俊兵要我们现在跟他一起去打严美龙,等一下,他们一起去找到严美龙后,你们朝他脸上打几个嘴巴子”。到了“白鹭泉”音乐广场,他们在包厢里找严美龙,他推开一个包厢门,看见阮罗娟,对蒋俊兵讲:“三姐在这里。”严美龙看到他站了起来,他招手让严美龙出来,这时蒋俊兵、何家璇、王程良、孟凡军也一起来到包厢门口。当严美龙走出包厢门口时他讲:“这不是严美龙吗”。说着他进了包厢了,孟凡军听他说完第一个窜上来用手往严美龙头部打,何家璇也窜上来用拳头朝严的头部打。不一会儿,他看到蒋俊兵把严美龙推进了包厢内的一个沙发上坐着。接着,蒋俊兵坐在严美龙的正对面,并用拳头打严美龙脸部,打的很响。孟凡军、何家璇二人也窜上去对严美龙拳打脚踢,当时场面混乱,王程良这时站在包厢的门口并用身体靠在包厢的门上,他便上前顺手从茶几上拿了一个啤酒瓶朝严美龙身上砸了一下,又朝严美龙身上踢了一脚,然后他摔倒了。他们打过严美龙后逃离了现场,到了滁州市,后来听讲严美龙死亡了,他们就投案了。15、共同作案人何家璇供述证实:2010年2月27日晚,他和蒋俊兵、丁锐等人在“金天地”歌厅唱歌,其间蒋俊兵把他和丁锐叫出来,讲有人在外面败坏他的名声,说蒋销售的是假酒。后丁锐打电话叫上王程良和孟凡军,在接到王程良、孟凡军时,他发现孟凡军带一把刀,他告诉了丁锐,丁锐把刀要了过去。他们五个人一起来到“白鹭泉”音乐广场。蒋俊兵和丁锐开门找人,后丁锐推开六楼一个包厢的门讲:“三姐在这里。”蒋俊兵转身朝这个包厢来,他和王程良、孟凡军也来到这个包厢门口,他看到从包厢走出来一个男的,丁锐说:“这不是严美龙吗?”孟凡军听后,第一个窜上去二话不说举拳朝叫严美龙的脸上打了几拳,他也窜上去用手朝严美龙的人脸上打了几巴掌,蒋俊兵上去抓严美龙的肩膀把严美龙摔睡在地上,孟凡军上去用脚朝严的头部踢了几脚,他也上去朝严美龙的腿部踢了几脚。接着,蒋俊兵把严美龙从地上拉起来推进了包厢,然后,蒋俊兵又把严推坐在包厢中的沙发上坐着,蒋俊兵正对面坐在严美龙的腿上并用手打严美龙的嘴巴子。孟凡军站在一旁,不停地用脚往严美龙身上乱踢,他发现严美龙已经被打的不动了,便上前把蒋俊兵和孟凡军往旁边推。这时,丁锐便赶上前,从茶几上拿起啤酒瓶往严美龙身上砸,又用脚踢,蒋俊兵见状便上去拉丁锐,接着丁锐便摔倒了。这时,孟凡军又窜上去打严美龙,他见状便上去把孟凡军拉住,然后,他们都停手不打了。这时,他发现王程良站在包厢门口并用他的后背抵着包厢的门。打过后,他们逃离现场到滁州市,听说被打的人死了,他们就到来安县公安局投案了。16、共同作案人王程良供述证实:2010年2月27日晚,他和孟凡军在来城脱水菜厂蒋俊兵的公司里准备休息,接到丁锐的电话,喊他们出来有事,后他和孟凡军来到脱水菜厂门口,这时蒋俊兵和丁锐、何家璇三个人到了,他们五个拦了一辆出租车。在车上,蒋俊兵对他们讲:“马上我们一起去找严美龙,找到后,你们给我朝他脸上呼”。当时孟凡军身上带一把刀,丁锐把孟凡军的刀拿了过去。在“白鹭泉”音乐广场六楼一个包厢,丁锐招手把严美龙喊出来并对他们说:“这不是严美龙吗。”孟凡军听后第一个冲上去用拳头朝严的头上打了几拳,何家璇也窜过去用拳头朝严的头上打了几拳,蒋俊兵上前对严美龙踢了几脚,然后把严摔倒在地上。接着,蒋俊兵把严美龙从地上拉起来并推进包厢的沙发上坐着,然后,蒋俊兵坐在严美龙的正对面用手打严的嘴巴子,打得很响,他见状害怕外边人进来,于是他把这个包厢的门关上,并用自己的身体抵靠在包厢的门上不让人进来。这时他看见何家璇、孟凡军也上去跟蒋俊兵一起围着严美龙在沙发前分别对严拳打脚踢,蒋俊兵又从茶几上拿一个啤酒瓶朝严身上砸一下,丁锐见状也过去从茶几上拿一个啤酒瓶朝严身上砸了一下,又上前用脚踢严美龙。打过严美龙后他们五个人逃离现场,到滁州市,后来听说严美龙死了,他们才投案的。17、共同作案人蒋俊兵、丁锐、王程良、何家璇辨认笔录证实孟凡军就是当晚与他们一起殴打严美龙的二傻。18、上诉人孟凡军的供述证实:他和丁锐是狱友。2009年9月30日他释放回来后,一直没有事情做。2009年年底,丁锐也被减刑释放了,于是他便跟丁锐联系了。2010年2月20日前后,他从老家濉溪县到来安县,因没有地方住,丁锐将他带到了一个叫“蒋俊兵”卖酒的公司里住宿。后来通过丁锐认识了王程良和一个姓何的人,叫什么名字他不知道。2010年2月27日晚,丁锐打电话叫他到“白鹭泉”音乐广场。在“白鹭泉”音乐广场六楼的一个包厢门口,蒋俊兵、丁锐、王程良、姓何的都在,丁锐说打了一个人。19、(2010)滁刑初字第00037号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共同作案人蒋俊兵、丁锐、何家璇、王程良因伙同孟凡军故意伤害严美龙已被分别判处刑罚的事实。20、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00)濉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孟凡军曾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11月3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1、户籍证明证实了孟凡军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对于孟凡军提出本案的起因是蒋俊兵与严美龙为阮罗娟争风吃醋,不是原判认定的蒋俊兵因严美龙说其销售假酒对严心怀不满,原判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关于本案的起因,蒋俊兵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是因严美龙经常在外说蒋销假酒,蒋很生气,案发当天蒋的朋友过生日没有用蒋的酒,蒋更加生气,后决定教训严美龙,其供述与丁锐等人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孟凡军称本案的起因是蒋俊兵与严美龙为阮罗娟争风吃醋的上诉理由无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孟凡军提出原判认定其参与殴打严美龙与事实不符,其未参与殴打严美龙,在628包间内也只有蒋俊兵一人对严美龙实施了殴打的上诉理由,经查:孟凡军参与殴打严美龙及在628包间内孟凡军等多人对严美龙实施了殴打的事实有共同作案人蒋俊兵、丁锐、何家璇、王程良的供述及现场目击证人阮罗娟、刘涿、王艳等人的证言证实,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孟凡军参与殴打严美龙的事实,孟凡军称原判认定其参与殴打严美龙与事实不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凡军应丁锐之邀,与丁锐、蒋俊兵等人共同故意伤害严美龙身体,致严美龙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严美龙的共同犯罪中,孟凡军积极主动,作用与丁锐、蒋俊兵等人并无显著差别,孟凡军称应认定其为从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孟凡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孟凡军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建平代理审判员  段志侠代理审判员  余乃荣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