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民一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一初字第00242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何某,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查封房产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某房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权属登记为被告何某所有的河南省漯河市楼房一套(所有权证号20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纪付刚审判员  孙仁臣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