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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诸昌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邱玉治与丁录军、阚新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玉治,丁录军,阚新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邱玉治。被告丁录军。被告阚新霞。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公安局东300米东顺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玉治与被告丁录军、阚新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玉治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海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