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乳执字第6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605-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乳城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少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中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