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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振光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蒙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振光,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五莲县人,住山东省五莲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于2011年11月2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学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振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4日6时许,被告人孙振光驾驶临牌号为鲁G72815福田牌货车,自北向南行驶至省道S305线43KM+700M处路段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高杰追尾相撞,致高杰当场死亡。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振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高杰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振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张学领证言,尸体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物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振光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振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振光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振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宁审 判 员 马 涛代理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