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陆英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英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北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英奎,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30日在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红林农场红田片区8队被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红林分局抓获,2011年12月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英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忠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英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陆英奎在北流市白马镇根垌村大屋组自家屋,与大伯即被害人邓x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纠缠,在纠缠过程中,陆英奎拿起家里剁猪菜用的木砧板,砸向邓x祥的头部,陆英奎见邓x祥伤势较重,便逃离现场。邓x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996年1月28日死亡。经法医检验,邓x祥系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陆英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庞x珍、邓x祥、黄x瑞、李x纲、黄x肇、卢x生、邓x辉、邓x祥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邓x祥、黄x瑞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北流市白马镇卫生院住院记录、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及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红林分局“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英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英奎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陆英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英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从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小文人民陪审员 杨荣珍人民陪审员 罗昭玲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