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波与孔祥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孔祥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刘波。被告孔祥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孔祥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其他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