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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桐民初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殳某甲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殳某甲,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嘉桐民初字第3286号原告:殳某甲。被告:沈某。原告殳某甲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红霞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依���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殳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1996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殳某乙,婚初感情一般,虽时常有争吵,但都能和好。2006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外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开始激烈争吵,没过几天,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告认为,被告自2006年5月离家出走,分居已达五年半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殳东炜某;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沈某收状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就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于1996年1��12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证据二、桐乡市振东新区革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沈某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证明三、居民户口簿1本,证明原、被告于1996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殳某乙。经审查核实,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殳某甲与被告沈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殳某乙。被告自2008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诉请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被告沈某自2008年离家外出至今三年有余,期间未尽到照顾家庭及子女之责任,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儿子殳某乙已年满15周岁,自愿随原告生活,虑及殳某乙抚养之现状,原告主张由其抚养教育,并无不妥,予以准许。鉴于被告未到庭,有关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无法查清,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款、二款、三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殳某甲与被告沈某离婚;二、婚生儿子殳东炜某。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殳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审判长 潘    国    琴审判员 宋红霞人民陪审员谢晓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