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飞虎与孔庆忠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飞虎,孔庆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316号原告:张飞虎,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孔庆忠,男,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原告张飞虎与被告孔庆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张飞虎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孔庆忠的车辆商业责任险。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孔庆忠拥有的鲁Hxxx**/Hxxxx挂号重型半挂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