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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吴英娥诉被告李信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娥,李信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42号原告吴英娥,女,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琴,陕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信杰,男,194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冰,男,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干部,住西安市未央区大白杨西村温泉小区15号楼5单元5楼西户。委托代理人陈玉英,女,西北政法大学学生,住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娥与被告李信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英娥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62.5元,退还原告962.5元。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