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龙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唐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

案由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刑初字第00081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文,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于明光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租住安徽省蚌埠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2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文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唐文以蚌埠市永惠砂石经销部、蚌埠市成昌建材经营部等名义与蚌埠瑞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公司)签订物资订购合同,由唐文向瑞康公司供应黄砂。为了处理好和瑞康公司的关系,加大黄砂的供应量及保证黄砂能顺利通过瑞康公司的验收,唐文于2007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以春节和中秋节过节费的名义,多次送给瑞康公司原总经理李某(已被判刑)现金,合计14000元;多次送给瑞康公司器材主管孙某(已被判刑)现金,合计4500元。另查实,侦查机关询问唐文其他情况时,唐文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孙某的证言、物资订购合同、应付账款三栏明细账、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1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文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双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