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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56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城镇居民。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61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