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56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城镇居民。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61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