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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田保立与蔡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峰,田保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峰,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市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田甜,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保立,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上诉人蔡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田保立于2012年3月19日前为上诉人蔡峰购买的“欧曼”皖S5584**车辆过户。二、上诉人蔡峰于2012年3月19日前车辆过户时一次性偿还被上诉人田保立欠款120000元,下余利息被上诉人田保立自愿放弃。如上诉人蔡峰于2012年3月19日前车辆过户时不能一次性偿还被上诉人田保立欠款120000元,按原审判决执行。在“欧曼”皖S5584**车辆过户时,上诉人蔡峰将120000元的存单交到法庭作为车辆过户的担保,为防止他人通过挂失等方式将该款取走,本院作出(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上诉人蔡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分理处的№.(皖)98-005500743、账号12×××30存单内的120000元存款的期限至2012年9月21日。现因涉案车辆已过户,上诉人蔡峰应当向被上诉人田保立履行付款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上诉人蔡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分理处的№.(皖)98-005500743、账号12×××30存单内的120000元存款的冻结。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本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