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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永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陈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与陈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龙永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借款本金67万元),因被申请人在银行有存款,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存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行营业部存款67万元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资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存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行营业部存款67万元(帐户62×××313)。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金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