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邱隘瑾祥花服饰厂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布尔琦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邱隘瑾祥花服饰厂,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布尔琦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96号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瑾祥花服饰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68425628-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街道邱一村。代表人:钟金风,该厂厂长。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布尔琦制衣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3017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崂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雪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瑾祥花服饰厂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布尔琦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瑾祥花服饰厂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布尔琦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瑾祥花服饰厂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布尔琦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瑾祥花服饰厂撤回对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布尔琦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瑾祥花服饰厂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