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二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小东、刘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小东,刘秋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二初字第00052号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高陵县南新街107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志华,男,汉族,1947年10月2日出生。被告李小东,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村民。被告刘秋梅,女,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小东、刘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原告已预交750元,本院退付原告375元)。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