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蔡培伟与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培伟,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03号原告蔡培伟,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李银绪,广东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培伟与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培伟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培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培伟撤回对被告张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16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撤诉,按四分之一收取人民币790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580元),由原告蔡培伟负担。审判员 甘 晓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天越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